Article 21
In force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