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为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