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水土保持方案中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外,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内开办占地面积一公顷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