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In force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