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交通、公安、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