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收运过程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四)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者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五)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