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安全检测体系。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