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在本市发生农药中毒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卫生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处理。

发生农作物药害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技术鉴定。

因使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农药使用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同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