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鼓励华侨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建设,为华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华侨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本市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