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本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