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37Amended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