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环境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环境状况。
本省实行地下水环境风险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