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Amended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扣押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租赁车辆备案证及教练车标志卡等证件,开具扣押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扣押机动车辆或者设备,出具扣押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拍卖扣押车辆或者设备。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滞纳金和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