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任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依法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事故车辆停业整顿三十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发生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三)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事故车辆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三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