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二)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

(三)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