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

(二)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