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环境影响,并将相关情况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