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对适宜喜湿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节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域,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