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19
- In force from
- March 2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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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教育法》办法
(2007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国防教育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国防教育事业。
全体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下列人员接受重点教育: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民兵、预备役人员;
(三)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
(四)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
国防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的具体内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规定。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五)开展国防教育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宣传资料;
(七)培训、培养国防教育教员;
(八)负责其他国防教育工作事项。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和教育督导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宣传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五)负责征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邮政、通信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六)退役军人事务、科技、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培训,应当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级中学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高级中学应当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城乡公共宣传栏、通讯设施的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为国防教育宣传提供便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国防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社会组织实施国防教育的情况进行抽查,被检查或者抽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国防教育工作档案。
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公布本自治区被确定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场所名单,并设置统一的“国防教育基地”牌匾。
国防教育基地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国防教育基地的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向社会开放国防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