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

(二)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应当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