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二)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

(三)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保证其数字准确、凭证真实;机制记账凭证应当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