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Chapter 3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Article 21In force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或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或变更林地使用权:(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的;(二)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