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陆域污染源进行监控;

(四)组织建设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测;

(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水质异常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设的水源保护机构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