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下列计量标准器具经市质量技监局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二)计量校准机构进行计量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以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的本企业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