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保护区内不得开垦耕地,现有耕地应当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逐步退耕计划,并组织实施。

现有耕地在退耕之前应当种植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化学物品。农药等化学物品应当在保护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存放和调配,其废弃物和包装物应当在保护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贮存,由专门机构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