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组织、从事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保护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进行。

禁止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