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学研究的目的,必须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保护区内现有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