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Chapter 3 档案的管理Article 15Repealed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和重要人物、杰出人物在其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承办单位应当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特别重大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通知省档案馆派专人进行录像、摄影。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