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本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交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者自行销毁。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