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对燃气经营企业举报和投诉的监督电话。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