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实施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航空护林直升机、固定翼飞机参与扑救;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协助扑火和救援;
(七)其他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