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建设标准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年内不得进入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市场,并处以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费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处事故造成全部损失费用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罚款;
(三)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