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Chapter 2 规划和建设Article 19In force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放交通、交付使用。非施工车辆和工程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未交付使用的农村公路。除县道或者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