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应当按标准设置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