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Chapter 3 学校安全管理Article 28In force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噪声、放射性物质的排放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学校区域内不得架设移动通信基站。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