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综合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建设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入廊工作。

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建成之前,经论证须临时敷设的,在综合管廊建成后,应当拆除。拆除的地下管线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