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并听取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工程,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