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在森林公园内,有下列行为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损毁园内设施、设备、标志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毁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森林公园内乱刻乱画、损毁林木、花草、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捕捞的,没收违法采集或者捕捞的产品及用具,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地点丢弃废物、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擅自设立商业摊点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放牧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