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