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公用的民防工程由市或者区民防办负责维护管理。其他民防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对民防工程进行维修养护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