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装备经费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