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