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