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经营者的管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督促经营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对没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当禁止进入市场,并报告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