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投入生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