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受让方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领取并填报项目手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