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不得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或者从事对原有灌溉用水、排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依照国家规定确需占用的,应当经管理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