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参与创办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参与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资金)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