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其法人登记,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

(二)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

(三)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