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地区内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